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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热点问题——政策篇(二)

2024-12-04

01

问:单位在计算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由于人员入职、离职变动较大,有的月份月初、月末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同,如何确定该月人数?

答:月末最后一天的人数为当月人数。

02

问: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确定?

答:该政策由市残联负责解释,人数以市残联的核定结果为准。

03

问:残保金年缴纳额的计算公式是否用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

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04

问:单位缴付的五险一金部分不属于会计上的应发工资,是否计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答:单位缴付的五险一金部分不需要计入工资总额。

05

问:单位上年发放的年终奖是否计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答:年终奖应计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06

问:残保金有没有优惠政策?

答:1.202011日起至202712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2011日起至202712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来源:东城税务微信公众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7E5a7ij35W1_SOgNd3U0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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