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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去年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通知的解读

2025-04-11

通知全文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410/t20241018_527769.html


《通知》中明确:

20251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办法》实施后原则上继续领取相关待遇。同时,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以及相关病退和退职政策停止执行。

病退和病残津贴有什么区别?

病退是指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河北、福建等地还要求必须是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员工工龄满10年以上才有此待遇。

病残津贴是指退出劳动岗位,按月由社保基金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但员工仍然处于劳动关系体系管理范围。因为取消了病退养老金,病残津贴成为病退养老金的替代,覆盖所有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没有了年龄和最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限制。

病残津贴应该如何领取?

病退和退职政策全面取消,病残津贴全面执行。那么问题来了,应该如何领取病残津贴呢?

具体的我们可以参考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

一、申领条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续;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的。

二、申领渠道

参保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待遇领取地人社一体化窗口,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病残津贴申请。

三、申请材料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符合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激活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应提供个人职工档案材料;不具备档案调转条件的,应提供档案所在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出具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结论。

四、最低缴费年限确定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最低缴费年限以其符合条件的申请时点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确定。多次申请病残津贴的,以最后一次符合条件的申请时点确定最低缴费年限。

五、应该在哪儿领取病残津贴?

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 号)确定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或申请基本养老金时,应按规定重新确定待遇领取地。

延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大家可以参照上文,看看自己应该在哪里领取病残津贴。

六、病残津贴可以领多久?

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病残津贴领取月数为12个月;

·累计缴费年限5年以上(含5年),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领取月数增加3个月。

其中,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累计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月数,已经领取病残津贴的月数相应扣减。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发生以下情形的,从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内未按规定参加复查鉴定或 复查鉴定结论为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死亡;

·未按规定通过资格认证。


转发中国会计报

来源:人社部网站、薪人薪事企小薪、51社保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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