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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请注意!这些新规从10月起实施

2026-10-12

从2026年10月起,这些新规开始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

新规明确,国家实行后备兵员储备制度。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动态更新的原则,储备所需的后备兵员。后备兵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进行兵役登记等形式储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后备兵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国家为后备兵员储备、训练提供条件和保障。后备兵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

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依法担负国防勤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担负国防勤务:

(一)在托育机构、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二)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三)在孕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女性公民;

(四)患病无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

(六)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并且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收、征用。该法所称民用资源,是指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于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的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场所和其他资源。

第六十五条规定:下列民用资源免予征收、征用:

(一)个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二)托育机构、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保障儿童、老人、残疾人和救助对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征收、征用的其他民用资源。

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自10月1日起实施

该管理规定共11章73条,聚焦麻精药品采购、储存、开具、使用、回收、销毁等关键环节,细化完善了各项管理要求。

一是将适用范围由药用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扩大至全部药用类麻精药品(包括药用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是细化了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系和培训考核要求,完善了药房、麻醉科、手术室等重点科室管理,以及回收销毁、安全应急等工作机制。

三是增加了知情同意相关规定。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需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

四是积极发挥信息化在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依托数智技术加强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全流程管理,提升管理效能。

3、对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进行调整,自10月1日起实施

日前,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药监局发布两项公告,对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进行调整。

一是将甲氧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甲氧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乐瑞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乐瑞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和索安非托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

二是将奥啡类物质整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来源丨国防部网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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